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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問題] 婚嫁的規則問題
Nov 12th 2013, 09:45, by Jongny

作者Jongny ()

看板Salary

標題[問題] 婚嫁的規則問題

時間Tue Nov 12 09:45:41 2013

大家好 最近幾天因故要請婚假 但是我的結婚登記日已經約莫半年前了 因為擔心申請不過 問公司人資有無期限問題時 總是反過來問我 我的結婚登記日時間 查閱了一些比較詳細的資料如下網站 也都沒有提到婚假時限的問題 仔細翻閱了勞基法也的確發現 並無規範結婚後婚假申請的有效時限 我是把他解釋為"沒有時限" 但是公司也不見得這麼認為 要在板上請教一下大家 我的認知是否正確 在沒有足夠的資訊前 我還不想去和公司人資正式提出婚假.. 先謝謝大家的答覆 出處http://www.gcos.me/2012-07-04_about_marriage_leave.html# 婚假是勞動基準法(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)給予勞工的權益。 第 43 條 (請假事由) 勞工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;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婚假期間,雇主工資應照給?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(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)第 2 條所示, 第 2 條 (婚假)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 因此,雇主工資應當照給。 婚假是否需提供證明? 根據勞動基準法(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)第 43 條所示, 第 43 條 (請假事由) 勞工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;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「勞工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」,其中「正當事由」原則上代表勞工需有 足夠理由證明該事由,所以一般還是傾向檢附具「證明」之文件。 婚假的假期日數?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(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)第 2 條所示, 第 2 條 (婚假)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 故雇主規定之婚假不得低於八日,若契約低於八日,則以「勞工請假規則」為準。 婚假只能一次請完? 根據內政部-(74)台內勞 字第 321282 號 函 -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, 發文單位: 內政部 發文字號: (74)台內勞 字第 321282 號 函 發文日期: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: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1年10月版)第 19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4年10月版)第 26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6年4月版)第 27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7年5月版)第 28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9年1月版)第 30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90年6月版)第 34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(96年7月版)第 293 頁 相關法條: 勞工請假規則 第 2 、3 條 ( 74.03.20 ) 要  旨: 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,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 全文內容: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。至喪假,勞工如因禮俗原因,得申請分次給 假。 因此,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,但有原則就有例外,這部分則可以與雇主溝通。 從另一方面來思考,這也算是給勞工的福利,使得雇主難以依其他理由,要求勞工分批請 完,而使勞工無法盡情享受長途的旅遊。 婚假是否包括例假日? 根據內政部 - (74) 台內勞字第302665號 函 - 民國 74 年 4 月 27 日, 發文單位:內政部 發文字號:(74) 台內勞字第302665號 發文日期:民國 74 年 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: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(81年10月版) 第 196 頁 相關法條: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 要 旨: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全文內容:一 勞工事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      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      二 勞工事假、普通傷病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       者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        之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 及內政部 - (74)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 函 - 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, 發文單位:內政部 發文字號:(74)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 發文日期: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 要 旨: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全文內容:一 勞工事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      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      二 勞工事假、普通傷病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       者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        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 二函令皆說明,除了假期超過一個月以上者,婚假都應不計入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及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。簡單來說,婚假是不包括例假日的,所以若勞工屬一般週休 二日制,則婚假之計算需排除六、日。 這部分在新北市政府-勞基法給假規定亦有補充說明,請見網頁最下方的「備註」: 四、 依內政部(74)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及(74)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: 事假、普通傷病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 (以上假別若是連續請1個月以上,其例假日包含在內喔!) 如果貴公司人事認為上述為民國 74 年之函令,有日期過久而失效之疑慮(確實,我遇過 人事說上函日期太久了,不足參考),則可以再引用台北市勞工局-婚假天數與規定?,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:「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」婚假八天不 包含例假日。復查內政部74年06月28日(74)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:「勞工婚假 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。至喪假,勞工如因禮俗原因,得申請分次給假 。」ps:訂婚的話是不能請婚假的,要結婚才可以請婚假。 聯絡科室:勞動基準科 勞資爭議承辦人 聯絡電話:1999轉7015-7019 資料更新: 2011-03-17 00:44 資料檢視: 2011-03-17 00:44 注意,這資料更新日期是 2011 年 3 月 17 日,若人事還是覺得有疑慮,就只好請他自 己致電給勞工局詢問了。 訂婚可不可以請婚假? 民法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法以來,將結婚之生效要件改為「登記婚制度」,因此 必須以結婚登記日為主,不管結婚證書(或法院公證書)上載明的日期,而是以戶籍登記為 準,另外請帖、辦理宴客或公證在法律上也未發生婚姻效力。 因此,唯有結婚才能請婚假,不包括訂婚。 此項也可以從台北市勞工局-婚假天數與規定?中得知,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:「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」婚假八天不 包含例假日。復查內政部74年06月28日(74)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:「勞工婚假 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。至喪假,勞工如因禮俗原因,得申請分次給假 。」ps:訂婚的話是不能請婚假的,要結婚才可以請婚假。 聯絡科室:勞動基準科 勞資爭議承辦人 聯絡電話:1999轉7015-7019 資料更新: 2011-03-17 00:44 資料檢視: 2011-03-17 00:44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3.107.240.106

callmeanswer:你的問題有夠亂的 11/12 09:55

callmeanswer:沒記錯是登記日起1個月內請完 11/12 09:56

Jongny:轉錄至看板 HRM 11/12 10: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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