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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:您提到的這個著作,不論是以小說(語文著作)、漫畫(美術著作)、或卡通(視聽著作)的方式出現,它都屬於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,所保護的範圍。而您指出,自己將把這個著作的某一段,進行改編(改作)之後;再將它公開傳輸到網路上。因此,經過您改作上網的新作品,將有機會讓您以外的他人,瀏覽、觀賞到這個新作品時,即已侵犯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了。
簡單講,您若未經原著作所有權人的授權同意,將他人著作的任何一部分,改作為新創作,自己收藏,則沒有觸法之虞;若是將它散布出去,不論是以公開發表、公開傳輸......等方式,都非常明確侵犯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。
侵害者,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,將可能面臨擅自以公開傳輸、改作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,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。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,為告訴乃論之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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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 本身是教育部及內政部不動產租賃的法學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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