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、蔡孟尚、王善嬿/綜合報導〕可恥的檢察官,為一點蠅頭小利就出賣靈魂!
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,被控4年前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任內涉嫌為溫泉業者、污泥廠護航及索賄,一審新竹地院判無罪,但高等法院認定,詹索賄事證明確,痛批詹「出賣檢察官靈魂」,昨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」,判他10年重刑,並追繳犯罪所得73萬多元;此案可上訴。
詹:一定會再上訴
詹昭書昨表示,對法官採信司法黃牛的證詞一事難以接受,一定會再上訴;嘉義地檢署表示,詹昭書前年因涉案被新竹地院裁定收押後,即將他停職,一審判決無罪,詹昭書雖曾提出復職請求,但嘉檢認為詹已不適任檢察官,予以駁回,詹昭書又向考試院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」申請復職複審,再度遭駁回,目前仍停職中。
詹昭書94、95年任職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期間,經人介紹認識在新竹縣經營溫泉會館的張姓業者,98年8月間,張因何姓友人的污泥廠遭人圍廠抗議,何透過張找上當時是新竹地檢署國土保育專組檢察官詹昭書,詹允協助。
判決指出,詹昭書利用一般人分不清內勤檢察官受理申告案件後,未必由內勤檢察官偵辦的分案模式,且案件若分給其他檢察官承辦,同署檢察官無從過問等規定;詹因而向張姓業者建議,何男可在他同年8月31日值內勤檢察官時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,謊稱可由他主導偵辦,能將抗爭人士法辦,但須支付對價。
張、何兩業者信以為真,依言行事,張則以「入厝禮」名義,支付2筆共13萬多元家具費用行賄,詹另以購車為由向張索賄60萬,其中,第2次30萬賄款是在張的餐廳支付,張還錄下給款過程以自保。全案經廉政署查獲,檢方起訴詹昭書。
但新竹地院認為,張、何姓業者,對於在申告前與詹昭書餐敘目的、是否有提到詹將承辦圍廠抗爭事件,證述不一,且該案最後並非詹承辦,詹也未介入關心該案,認定詹不構成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,因此判詹無罪。
高院認定,依張男證詞、交付賄款錄音,和詹建議在他值內勤檢察官時去按鈴申告等事證,加上犯後無悔意,判他10年重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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